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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 ||||||||||||||||||||||||||||||||||||||||||||||||||||||||||||||||||||||||||||||||
(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 | ||||||||||||||||||||||||||||||||||||||||||||||||||||||||||||||||||||||||||||||||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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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6.2分析方法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 | 分析方法 | 来源 |
二氧化硫 | (1)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2)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3)紫外荧光法 | GB/T 15262-94 GB 8970-88 |
总悬浮颗粒物 | 重量法 | GB/T 6921-86 |
可吸入颗粒物 | 重量法 | GB6921-86 |
氮氧化物(以NO2计) |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 GB/T 15436-95 |
二氧化氮 | (1)Saltzman法 (2)化学发光法 | GB/T 15435-95 |
臭氧 | (1)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2)紫外光度法; (3)化学发光法 | GB/T15437-95 GB/T 15438-95 |
一氧化碳 | 非分散红外法 | GB 9801-88 |
苯并[a]芘 | (1)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高效液相色谱法 | GB 8971-88 GB/T 15439-95 |
铅 |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T 15264-94 |
氟化物 (以F计) | (1)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2)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 GB/T 15434-95 GB/T 15433-95 |
注:①②③分别暂用国际标准ISO/CD 10498、ISO 7996,ISO 10313,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④用于日平均和1小时平均标准;⑤用于月平均和植物生长季平均标准。
7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见表3。
表3 各项污染物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污染物 | 取值时间 | 数据有效性规定 |
SO2,NOx,NO2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 |
TSP,PM10,Pb | 年平均 | 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
SO2,NOx,NO2,CO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8h的采样时间 |
TSP,PM10,B(a),Pb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
SO2,NOx,NO2,CO,O2 | 1小时平均 |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
Pb | 季平均 | 每季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5个日均值, 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均值 |
月平均 | 每月至少采样15d以上 | |
F | 植物生长季平均 | 每一个生长季至少有70%个月平均值 |
日平均 | 每日至少有12h的采样时间 | |
1小时平均 | 每小时至少有45min的采样时间 |
8 标准的实施
8.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本标准规定了小时、日、月、季和年平均浓度限值,在标准实施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目的监督其实施。
8.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号 |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空气 标准 修改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附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
一、 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
二、 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
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
三、 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